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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應景氣低迷受影響營利事業應納98年地方稅(土地增 值稅、契稅除外)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4)北市財秘字第 10433238600 號函停止適用(自99年1月1日起已期滿失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稅費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7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財產字第09733488700號函訂 頒(實施期日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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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4)北市財秘字第 10433238600 號函停止適用(自99年1月1日起已期滿失效)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