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委託經營管理之市有財產應限作為辦理委託業務使用,受託人並應善儘
  管理責任,如有轉委託(限附屬業務)、增加設施或變更原有設施等行
  為,應經委託機關報經市政府核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