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速推動都市建設、有效運用市有財產出售
  收入,投資可促進地區發展之土地,特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設置臺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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