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速推動都市建設、有效運用市有財產出售 收入,投資可促進地區發展之土地,特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設置臺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