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網路拍賣動產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資源再利用,並增益收入,辦理
    動產網路拍賣(以下簡稱網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動產,包含行政院訂頒之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第一點規定
    ,每件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
    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及該點所稱之物品。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經管之動產,完成動產報廢或
    相關程序後,依法令得於網路公開變賣者,得經由臺北市動產質借處
    (以下簡稱動質處)建置及管理之拍賣網站公開拍賣,由民眾上網競
    價標購。
    前項拍賣網站之站規(以下簡稱站規)由動質處另定之。

四、管理機關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時,應依下列方式訂定底價:拍賣底價≧
    資源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之回收價格(獎勵補助) ×一點一+新臺幣十
    五元(代收劃撥手續費)。
    前項獎勵補助,包含環保主管機關提供之回收獎勵金、汰換補助及貨
    物稅獎勵措施利益等。
    第一項回收價格為零元時,其底價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六元。

五、拍賣之動產於拍賣期間屆滿,仍無人出價競標或未標脫者,管理機關
    得檢討後重新訂定底價續拍,或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原則、物
    品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六、拍賣之動產於拍賣期間屆滿後,由出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者得標。
    決標後,得標人應按電子郵件通知或拍賣網站得標紀錄中之繳款期限
    繳款。
    未於前項繳款期限內繳款者,以棄標論,管理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
    約,續依前點規定辦理。

七、得標人應將得標款項繳入動質處指定之專戶。

八、得標人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拍賣之動產時,管理機關應先確認得標人
    已完成繳款,始得交付拍賣之動產。
    管理機關於必要時,應通知得標人或受託人檢附繳款收據,如遺失繳
    款收據,依站規規定辦理。

九、拍賣之動產為汽、機車者,於標脫後,為釐清車輛之使用責任關係,
    管理機關得另行與得標人簽訂責任歸屬切結書。

十、得標人應按電子郵件通知或拍賣網站得標紀錄之領取期限領取拍賣之
    動產,逾七日未領取,經以電子郵件及拍賣網站公告催領逾七日仍未
    領取者,管理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約,並由得標人逕向動質處辦理
    退還款項事宜;其退還款項之手續及費用由動質處另定之。

十一、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所得價款,由動質處依每件交易淨額計收百分之
      十代辦處理手續費,剩餘款項解繳市庫或管理機關指定之專屬帳戶
      。
      動質處應定期製作入帳明細資料函知管理機關核對入帳,並將電子
      檔送交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或管理機關。
      前項期間以每二個月結束後之單月十五日前為原則。

十二、管理機關於拍賣之動產未標脫前應妥善保管,並於決標後負責交付
      拍賣之動產。

十三、依本要點辦理網拍績效良好者,得由動質處依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十四、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資源回收再生家具、各管理機關拾得物及
      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之網路拍賣動產,準用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