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為促進資源再利用,並增益收入,辦理動產網路拍賣事宜,特
訂定本要點。本要點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以來已屆九年,
實施成效良好,為符合法制作業體例與現行實務作業,並加速報廢公產拍
賣作業期程,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明定本要點所稱動產項目(修正
規定第二點)。
二、修正拍賣網站使用規範名稱(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明定報廢動產公開標售訂定底價時,應考量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
四點)。
四、刪除二次拍賣均無人出價競標或未標脫者,始得依報廢財物等相關規
定辦理(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為符合現行競價程序實務作業並說明得標人如何得知拍賣之動產繳款
期限,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為明確區別第七點及第十一點拍賣款項之前後端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規定第七點)。
七、配合現行領貨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八點)。
八、本要點第三點已明定管理機關經管之動產,應完成動產報廢或相關程
序後,方得於拍賣網站拍賣,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九點)。
九、為加速報廢公產拍賣作業期程,領貨及逾期未領貨催領公告期限均由
10日縮短為7日。說明得標人如何得知拍賣之動產領取期限,及由得
標人逕向動質處辦理退還款項事宜,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點
)。
十、為符合法制作業體例及現行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
一點)。
十一、配合第二點規定修正動產之定義,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二
點)。
十二、為符合法制作業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