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收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三、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四、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使用本場地,免繳場地使用基本費及保證
    金。

五、本場地開放使用所收取之使用費,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