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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收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臺北市大同區公所(103)北市同秘字第103326538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自103年10月15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臺北市大同區公所(108)北市同秘字第1086005760 號令廢止,並自108年4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