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資金之來源如下:
一、市政府年度總預算編列之債務還本、付息及相關手續費等款項。
二、基金資金運用及孳息收入。
三、債券補息收入。
四、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之債券本息收入。
五、前年度總決算歲計賸餘百分之二十得撥入。
六、市有財產出售收入百分之二十得撥入。
七、發行公債之收入。
八、舉借債務之收入。
九、向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
十、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債務還本款項,每年至少按上年度終了債務未償餘額之百分
之一編列。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收入,應在不增加市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前提下
,供償還舊債或作舊債轉換為新債之用。
本基金決算賸餘得保留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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