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溫泉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溫泉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
    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如
    附件)

三、本府處理違反溫泉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下表:(如附件)

四、第三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有加重或減經處罰之必要者,本府
    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統一裁罰
    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