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發
展,招商引資,並強化與亞太地區城市經貿及交流,特設亞太經貿服
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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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綜理中心任務,並指
揮監督相關局處人員;置副主任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兼任,
襄理中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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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研析亞太地區經貿發展趨勢與商機。
(二)招商引資與行銷本市優質投資環境。
(三)協助企業爭取商機、拓展亞太經貿市場。
(四)增進本市與亞太城市合作交流。
(五)協調本府相關局處就企業轉型升級、勞工就業、食品暨商品安全
等事項進行輔導。
(六)其他與亞太經貿發展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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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為辦理任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指派人員兼任;並得視
任務需要分組辦事,所需工作人員十至十五人由本府相關局處指派現
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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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為解決跨機關及重大投資問題,得設推動小組,由主任召集之
並擔任主席,不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由本府財政局、產業發展局、
勞工局、衛生局、都市發展局及法規委員會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
員兼任,並指派現職人員擔任幹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視議題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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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招商引資,本中心對擬進行之潛在重大投資案件,應主動聯繫,提
供法令諮詢服務、投資環境及投資機會介紹、土地取得等協助與輔導
,處理過程如涉及中央權責部分,由本中心負責提報中央主管部會協
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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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人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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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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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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