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亞太經貿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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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發
    展,招商引資,並強化與亞太地區城市經貿及交流,特設亞太經貿服
    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綜理中心任務,並指
    揮監督相關局處人員;置副主任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兼任,
    襄理中心任務。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研析亞太地區經貿發展趨勢與商機。
  (二)招商引資與行銷本市優質投資環境。
  (三)協助企業爭取商機、拓展亞太經貿市場。
  (四)增進本市與亞太城市合作交流。
  (五)協調本府相關局處就企業轉型升級、勞工就業、食品暨商品安全
        等事項進行輔導。
  (六)其他與亞太經貿發展之相關事項。

四、本中心為辦理任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指派人員兼任;並得視
    任務需要分組辦事,所需工作人員十至十五人由本府相關局處指派現
    職人員兼任。

五、本中心為解決跨機關及重大投資問題,得設推動小組,由主任召集之
    並擔任主席,不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由本府財政局、產業發展局、
    勞工局、衛生局、都市發展局及法規委員會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
    員兼任,並指派現職人員擔任幹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視議題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六、為招商引資,本中心對擬進行之潛在重大投資案件,應主動聯繫,提
    供法令諮詢服務、投資環境及投資機會介紹、土地取得等協助與輔導
    ,處理過程如涉及中央權責部分,由本中心負責提報中央主管部會協
    助解決。

七、本中心人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