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食農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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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食農教育政策,依食農教育法第
    八條第一項規定,特設臺北市政府食農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
    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產業發展局(以下簡
    稱產業局)就下列有關人員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產業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代表
          各一人。
    (二)產業團體代表五人至六人。
    (三)具有食農教育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
    前項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
    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代表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產業團體代表及專
    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列
    席。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產業局局長兼任,依召集人指示協調本會事務
    。副執行長三人,由教育局、產業局及衛生局副局長兼任,襄助執行
    長辦理有關事務;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產業局簡任技正兼任,受執
    行長之指揮監督;設工作小組,各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產
    業局及衛生局相關業務科長兼任,其相關幕僚作業,由產業局派員兼
    辦之。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局處辦理者,必要時該相關局處
    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產業局及相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