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違反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
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事件,依循適
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
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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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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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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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統一裁罰基準表內所稱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以上,於第三點項
次一係指同一違規營業場所被查獲並經裁處之次數累積;其餘項次二
至項次六,係指同一違規主體被查獲並經裁處之次數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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