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
協助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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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本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承貸金融機
構提供資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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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記於本市且實際營業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
款:
(一)第一類:年齡為已成年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本市之中華民
國國民,經營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
模商業,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
(二)第二類: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
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
(三)第三類: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且非屬第二類之
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
(四)第四類:符合第三類資格且申請時起前三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者:
1.獲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且依約定連
續攤還貸款達十八個月以上。
2.獲產業局公告之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相關補助。
3.經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
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版。
4.平均年營業額達三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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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貸款貸放額度第一類及第二類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第三類最高為五百萬元;第四類最高為一千萬元。
本貸款之貸放,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原則。但申請人符合第三點第四
款第一目規定,或本貸款之前次貸款還清後,經營正常且債票信良好
者,得向產業局再次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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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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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五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一年;每月繳付本息一
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不受
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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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
息百分之一點三二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利率由產業局與承貸金融
機構議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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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產業局得視經濟景氣影響狀況酌予利息補貼;相關補貼措施,由產業
局公告之。
前項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檢附貸款人每月繳款明細、逾期催收
、強制執行等資料,按月向產業局申請。
產業局對受有利息補貼之貸款人,應於補貼期間內每月查核其經營情
形一次,必要時得不定期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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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以
書面通知產業局,產業局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
構,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
(一)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二)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三)第一類申請案變更負責人或代表人。
(四)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五)貸放後,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延長期限或償還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產業局得依貸款人
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但貸款人未依規定通知產業局時,產業局得不
予繼續補貼。
經產業局查核發現有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時,應於事實
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
,且日後不得繼續補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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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貸款由本府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
)共同提撥資金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訴訟費
用),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提金額辦理本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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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依本府與信保基金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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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貸款應徵提貸款企業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如為有限合夥時徵
提其代表人,並得視申請案情況加徵其他具資力之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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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第一類至第三類保證成
數為九成五;第四類保證成數為九成。保證手續費依信保基金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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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除信用保證手續費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
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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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貸款申請人為第一類,應由商業負責人提出申請;第二類至第四
類應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提出申請。
前項第二類至第四類申請人,如為獨資商業者比照第一類由商業負
責人提出申請。
第一類及本點第二項以申請一次為原則。但符合第四點第二項但書
之情形者,得向產業局再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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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貸款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
(四)切結書。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
依法登記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負責人及其配偶之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處理授權
書。
(七)其他經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之申請費用應自行負擔。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產業局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者,產業局得撤
銷或廢止已發給之核定通知書,並追回已核准貸款金額及其利息補
貼;貸款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相關款項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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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
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
產業前景、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
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申請貸款額度三百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產業
局逕依承貸銀行出具之審查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由
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並應提報審查小組會議備查。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
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產業局
重新提出申請。審查未通過者應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後
始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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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審查小組成員至少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產業局局長或指定
人員兼任,餘由產業局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產業局、財政局、商業處代表各一人。
(二)信保基金、臺北市會計師公會代表各一人、承貸金融機構代
表二至六人及產學界專家代表或顧問一至三人。
審查小組成員任期兩年,均為無給職,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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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審查小組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但得視受理案件需要,不
定期召開之,並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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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
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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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
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
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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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貸放完畢,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
餘額達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十分之一者,本府即停止辦理本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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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申請人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有本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三款或第二十七點所訂不予核貸條件情形者,承貸金融機
構應停止貸放並提請審查小組審議。
前項所稱不予核貸條件情形,倘申請人逾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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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產業局得視情形酌予補貼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作業費用;相
關措施由產業局公告之。
前項補貼措施,由承貸金融機構檢附核准清冊資料,向產業局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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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
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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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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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及本貸款不予核貸之條件,由產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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