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
業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
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
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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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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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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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表內所稱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及第四次
(含以上),於第三點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係指同一違規營業場
所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二年內被查獲並經裁處之次數累積;
餘係指同一違規主體被查獲並經裁處之次數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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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裁罰基準如因情節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本局得於裁處書內
敘明理由,不受前開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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