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貓空商圈專案輔導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計畫緣起及目的:
    為推廣貓空地區自然及文化資源,提供優質之休閒環境,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前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及同年八月二十二日公告
    「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
    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
    畫案」(以下簡稱主要計畫)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
    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
    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細部計畫案」(以下簡稱細部計畫)。
    為能合法化經營,貓空地區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於一百年八月二十
    二日前向本府申請開發許可,因地號未相連,鄰接道路寬度等土地基
    地條件不足等原因,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遭本府駁回,致業者
    無法繼續依循開發許可機制申請合法化。為輔導貓空地區透過開發許
    可途徑合法經營,本府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核定公告修訂細
    部計畫內開發許可處理原則計畫案,調整申請開發基地條件,同意酌
    予減設停車空間及放寬建蔽率總量管制等,以降低申請之門檻。
    惟礙於前開已申請開發許可之業者業經本府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
    日駁回在案,且申請期限已截止,造成之後符合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核定公告修訂細部計畫申請資格並具改善意願之業者無法續循
    原有開發許可程序改善現有空間,本府陸續進行檢討及規劃訂定貓空
    地區都市計畫專案變更策略,於完成前先行就公共安全、食品安全、
    環境品質等公安面向專案輔導,爰訂定本計畫。

二、申請範圍及資格:
    (一)申請範圍:建物座落於西起老泉街四十五巷及樟山寺附近,東
          至草湳地區,北鄰政治大學、指南宮風景區及國道三號,南至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山區及新北市新店區交界處之可申
          請開發許可範圍(如附圖1、2)。
    (二)申請人應符合下列任一資格:
          1.申請人於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前於申請範圍內之既有建物有
            營業使用事實者。但既有建物不包含未顯示於本市歷史圖資
            展示系統一百零四年版航測影像之違章建築。
          2.符合前目規定 ,並依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之本
            計畫取得輔導資格且未經廢止者。

三、申請及輔導期間:
    (一)申請期間: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二)輔導期間:自申請核准之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府得視輔導辦理情形續延長之。

四、申請流程: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本計畫應附資料自我檢核表如表一)向本府
    提出申請(由臺北市商業處統一收件):
    (一)臺北市貓空商圈專案輔導計畫申請書(如附件)。
    (二)建物使用權同意書。
    (三)消防安全審核標準檢核表。
    (四)違章建築防火避難及廣告物評估檢核表。
    (五)水土保持設施自主檢查表。
    (六)貓空商圈污染防治(制)措施檢核表。
    (七)臺北市餐飲業者食品衛生自主檢核表。
    (八)其他基本資料:
          1.地籍謄本。
          2.稅籍登記核准函或稅籍證明。
          3.公司/商業登記核准函及設立/變更登記表。
          4.負責人及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5.建築物現況照片正立面、背立面說明。
          6.廣告物照片說明。
    申請人符合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者,免檢附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
    文件。
    本府各權責機關將依申請人個案情況進行書面審查或實地查訪,申請
    人經審查通過取得輔導資格,始得納入本計畫之受輔導人。申請流程
    如表二。
    申請人經本府通知補正後,應於文到之次日起十日內補正,如因故無
    法於期限內補正者,應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申請展期
    補正之期限得依申請人個案情況酌定,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
    府得予以駁回。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文件,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五、計點機制:
    受輔導人應配合本府相關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配合事項如表三,
    如有違反建管、消防、水土保持、環保、食品衛生及道路交通管理等
    相關法令,或違反第六點第二項規定,依臺北市貓空商圈專案輔導計
    畫計點表(表四)計點。
    受輔導人自首次計點時起二年內累計點數逾十點者,本府得廢止其輔
    導資格,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其他:
    未於申請期間內依本計畫提出申請、申請經駁回或經廢止輔導資格者
    ,經權責機關查察通報有違規營業使用事實,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逕依
    都市計畫法及「臺北市關渡平原輔導納管地區及貓空商圈專案輔導計
    畫地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裁處作業原則」規定裁處。
    受輔導人、營業使用項目或申請計畫內容等有變更時,原受輔導人應
    於變更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變更申請 ,不受第三點第一款申請
    期間之限制,並經本府核准後始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