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為輔導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萬華茶室相關營業並保留
萬華茶室百年飲食文化特色,且為執行本市萬華茶室業者依臺北市營
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辦理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建築管理相關法
令預先查詢服務之所需,並利營業場所無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萬華茶室
辦理飲酒店業營業場所查詢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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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適用範圍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萬華茶室定義:指本作業規範適用範圍內飲食業,店內裝潢較
具年代感,主要顧客年齡層較長,消費門檻低,且消費目的為
聊天、喝茶或飲酒打發時間等之營業場所。
(二)適用範圍:本市萬華區和平西路三段以北、貴陽街二段以南、
西園路一段以西及梧州街、華西街以東,且屬第三種商業區及
第四種商業區。
(三)適用對象:
1.營業場所未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之飲食業:指營業場所建築
物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造完
成之合法建築物或領得建物所有權狀之建築物,其設置有前
、後進出口且未有障礙物阻礙通行之地面層、自地面層以室
內梯連通之直上層或以室內梯連通之原有營業地上三層。
2.營業場所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之飲食業。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四點第一款原限制得申請預先查詢場所範圍為「地面層」
及「營業場所自地面層以室內梯連續設置」者,現移至本點第三款第
一目,並明定須為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
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或領得建物所有權狀之建築物,其設置有前、後
進出口且未有障礙物阻礙通行之地面層、自地面層以室內梯連通之直
上層或以室內梯連通之原有營業地上三層。
二、另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第一條第十三款及第
四十二款訂明「直上層」、「地面層」等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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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建築管理相關法令之預先查詢服務,申請人應
檢附下列文件之影本,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出申請:
(一)建物所有權狀或三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使用執照存根影本,但為前點第三款第一目者免附。
(三)營業場所與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既存違建相連,應
檢附既存違建不得作為營業性廚房使用之切結書。
〔立法理由〕 一、按本市萬華茶室百年飲酒(食)文化歷史背景,初以從事茶葉買賣,
茶室、清茶館也跟著林立,其後店家引進電視、那卡西、卡拉OK,以
招攬客人,茶室逐漸轉型為飲酒店。而現況預先查詢服務之條件規定
為茶室限制既存違建需實體區隔、無使照面積限制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因其規定與業者得申請預先查詢之實際狀況落差甚大,為放寬申請
條件,並考量萬華茶室建物多屬小規模經營,倘在確保營業場所公共
安全符合下列條件者,如:業者申請查詢時,切結違建部分不得做營
業性廚房、營業場所留設進出口,以利逃生等條件,即無須限制既存
違建需實體區隔及面積限制,爰增列業者申請查詢服務應檢具相關切
結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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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前二點規定查詢結果符合規定者,由臺北市商業處於公司或商業登
記核准函宣導申請人應於營業前完成公安申報,且營業場所應設置滅
火器等消防安全設備、各隔間均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非磚造隔
間牆須塗刷耐燃防火塗料。
〔立法理由〕 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飲酒店業為甲類場
所,爰須依該標準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設置住宅用
火災警報器及滅火器等消防安全設備。另內部裝修隔間除磚造(屬不
燃材料)以外,應有耐燃防火材料之限制,爰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第二項附表(二)建築物類別 B類商業類及註
記二、本表所稱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內部牆面..之規定,目的為場所
已有之隔間牆應增加使用防火材料,以避免火災發生時延燒,增取逃
生救災時效。
二、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由臺北市商業處於公司或商業
登記核准函宣導申請人應依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等規定於營業前完成公安申報,且營
業場所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安全設備,各隔間均應設置住警器,非磚
造隔間牆須塗刷耐燃防火塗料。
三、原第四點刪除,本條條次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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