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萬華茶室業者辦理飲酒店業營業場所查詢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產業商字第11260343371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自112年10月25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萬華茶室 辦理飲酒店業營業場所查詢作業規範)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商業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為保留本市萬華茶室百年飲酒(食)文化,前於一百十一年十
月十八日訂定「臺北市萬華茶室辦理飲酒店業營業場所查詢作業規範」,
並自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依規定申請預先查詢條件為限制既存違建需實
體區隔、無使照面積限制一百平方公尺以下等規定,惟大部分營業場所現
況明顯與前開規定有所落差,致後續業者完成申請登記飲酒店業比率甚低
。
考量萬華茶室建物多屬小規模經營,於確保營業場所公共安全符合下列條
件者,如:違建部分不得做營業性廚房、營業場所留設前後進出口,以利
逃生並應於營業前完成公安申報,且營業場所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備及
各隔間均應設置住警器,非磚造隔間牆須塗刷耐燃防火塗料等條件,即無
須限制既存違建需實體區隔及面積限制。另臺北市商業處會同臺北市政府
消防局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邀集在地協會與店家說明,在地業者亦展
現高度參與意願,願意配合在公安及消安上進行加強,爰有檢討修正必要
。本次修正名稱為「臺北市萬華茶室業者辦理飲酒店業營業場所查詢作業
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營業場所未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之飲食業,適用對象修正為「民國六
    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或領
    得建物所有權狀之建築物,其設置有前、後進出口且未有障礙物阻礙
    通行之地面層、自地面層以室內梯連通之直上層或以室內梯連通之原
    有營業地上三層」。(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確保營業場所公共安全符合規定條件者,無須限制既存違建需實體區
    隔與面積限制,及業者申請預先查詢作業應檢附不得作營業性廚房之
    切結書之文件。(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配合實務放寬申請條件運作需求,刪除原第四點。原第五點條次遞改
    ,於公司商業登記核准函宣導於營業前完成公安申報,且營業場所應
    設置滅火器等消防安全設備,各隔間均應設置住警器,非磚造隔間牆
    須塗刷耐燃防火塗料等相關措施。(修正規定第四點)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