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針對本市公司及商業申請休閒活動場館
業營業項目之設立、新增營業項目、遷址變更或復業登記事項時,為
確保營業場所有一致性管理,並符合本市都計、建管、消防及警政等
法令規定,以保障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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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休閒活動場館業,指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
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定義內容。
前項營業項目定義內容未包含提供場所供人打麻將、德州撲克牌及百
家樂撲克牌等活動。
社團法人從事麻將、撲克等活動,非屬公司及商業業務範疇,依人民
團體法暨其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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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分工事項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負責取締賭博、正俗列管營業場所查報等
事宜。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及違反裁處事項。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與
違反裁處事項。
(四)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營業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法相關規定與違反
裁處事項。
(五)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商業處):受理商業名稱及營業場所
預先查詢、設立、變更及復業登記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相
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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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於申請登記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時,除應依臺北市營業場
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辦理外,亦須經商業處會同本府警察局、都
市發展局、消防局及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等單位辦理現場營業場所會
勘審查並作成會勘紀錄表。
申請人應於會勘時填具切結營業場所不從事麻將、撲克等行為之文件
交予商業處備查。
前二項經各單位會勘不符合規定或未檢具切結書者,由商業處限期申
請人補正、另擇其他符合規定之地址或刪除不符規定之營業項目。
第一項申請案,於申請人撤回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或附函告
知查詢結果時,由商業處副本抄送本府警察局,並通報國稅局及相關
機關加強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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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本要點所定休閒活動場館
業場所:
(一)最近二年內曾受勒令歇業處分。
(二)受臺北市政府相關機關執行停止供水、供電,於執行停止供水
、供電屆期滿後,尚未核准恢復供水、供電者。
(三)營業場所查獲賭博行為移送司法機關或欠繳罰鍰者,於無罪判
決確定或罰鍰繳清前,停止受理申請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
登記。
(四)經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
暨裁罰基準規定核定為列管察看場所,尚在列管期間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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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業處每月提供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之業者清冊予警察局,
由警察局所屬各分局依轄區治安狀況及營業特性規劃臨檢作為及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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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發布生效前已依法辦妥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登記之公司及
商業,由轄區警察局依治安狀況規劃臨檢勤務,如場所實際從事麻將
、撲克活動且經發現從事賭博行為者,逕依相關法令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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