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坊間常有登記「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從事麻將、撲克等活動,
且因從事麻將、撲克等涉賭不法情事發生增多,而前開營業項目非屬特許
行業,業者不須檢附許可文件即可登記營業,然依經濟部九十三年三月十
五日經商六字第0九三0二三0七八九0號函及一百十二年五月八日經商
字第一一二00五九七九00號函,皆已釋明「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
目之定義內容並未包含提供場所供人打麻將或撲克牌等,且非屬公司、商
業所營事業登記之範疇,不准公司行號申請登記經營,另查社團法人從事
麻將、撲克等活動,非屬公司商業業務範疇,應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辦
理,先予敘明。
為避免假藉登記「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而從事麻將、撲克等活動者
,現階段審查程序仍有加嚴審查必要,防止業者以「合法登記」為名,從
事可能涉及賭博等不法情事之麻將、撲克活動,故擬針對申請休閒活動場
館業營業項目者,除應依本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辦理書面審
查外,應配合本府各機關於營業場所現場會勘及提出場所不從事麻將、撲
克等行為之切結書,具結於營業場所未從事麻將、撲克等行為,且符合本
市都計、建管、消防、菸害防制等法令規定者,始准其登記休閒活動場館
業之營業項目,以掌握休閒活動場館業從事之活動項目,俾利本府各機關
依規定輔導管理,爰訂定本作業要點條文共計七點,其重點如次:
一、目的。(條文第一點)
二、定義。(條文第二點)
三、各機關分工事項(條文第三點)
四、登記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審查。(條文第四點)
五、登記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限制規定。(條文第五點)
六、登記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實施協查機制。(條文第六
點)
七、已登記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之處置。(條文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