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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開放「2010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以下簡稱花博)特
    定展區場地,供晨間運動團體與週邊里民運動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開放花博特定展區場地,供晨間運動團體與週邊里民運動使用之相關
    事宜,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發局)辦理。

三、開放場地:花博展區各入口一定範圍或其他經產發局公告之特定展區
    場地。

四、場地用途:限運動休憩使用。

五、開放對象:
    1.於花博園區原參與晨間運動之團體(如早覺會等)並列入會員名冊
      之會員。
    2.設籍或居住於花博會展區週邊之里民(須設籍或居住於中山區或大
      同區,並提供設籍或居住證明者)。

六、開放時間:每日上午五時起至上午七時三十分止。但特定假日或其他
    特殊情形,需暫停開放,經公告者,不在此限。

七、入場方式:
    1.晨間運動團體採事先申請方式申請出入識別證,會員憑證於規定時
      間進出運動。
    2.一般里民可採事先申請出入識別證或持含相片之有效證件,以登記
      方式向指定出入口保全人員登記,並於上午七時三十分離開;且為
      確保花博園區之安全管理,臨時申請將依開放場地可容留之活動人
      數予以限制。

八、申請人使用特定展區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進場運動之民眾,需攜帶出入證供入口處保全人員辨識,並確實依
      開放時間進出場地,非開放時間請勿在場內逗留,如經發現未遵守
      離場時間離開或非開放時間內逗留場內者,或從事非經同意之運動
      活動以外者,得逕行驅離。
    2.參展單位進場維護、施工、佈展及運補之時間為每日晚上十一時至
      隔日上午七時,若民眾運動時有遇上述情況,應注意自身安全。
    3.開放場地內,禁止遛狗、或攜行(帶)寵物於場地內活動。
    4.進入場內,禁止踐踏綠地、草皮、或使用非經同意之設備、設施或
      相關器材。
    5.在活動期間申請人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
      環境衛生之維護,場內禁止設攤、販賣物品、飲酒、攜行(帶)危
      險物品、燃燒物品、施放鞭炮煙火或其他有妨礙公序良俗或社會安
      寧之行為。
    申請人違反本須知者,本局得逕行註銷識別證,致有損壞場內相關設
    備、設施或器材時,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