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為促使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
    用證明書,確實依規定登錄建檔並覈實支用代理(辦)經費,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各區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地管理資訊系統逐案登錄受理案件資料,並於每季結束後30日內填報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件統計表」(詳附件 1),俾為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農地施政研擬之參據。

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代理(辦)經費分配、用途及使用範
    圍:
  (一)每年度依上一年度各區公所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地管理資訊系
        統登錄受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之土地筆數分配各區公所代
        理(辦)經費。
  (二)代理(辦)經費得編列用人費用( 133誤餐費)、服務費用(22
        1 郵費、 23Y其他旅運費)、用品消耗( 321辦公(事務)用品
        、 325服裝、 32Y其他),採購項目、單價需符合「臺北市地方
        總預算各機關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準表」、「臺北市地方總預算
        各機關共同項目費用編列基準表」及「購置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
        使用證明書會勘人員需用裝備經費基準表」(詳附件 2)規定,
        且採購單項用品金額應於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三)採購之用品應依「物品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四)購置會勘人員裝備經費不得超過核銷總經費三分之一。
  (五)單次郵費達新臺幣一千元以上者,需檢附郵寄資料明細(數量、
        目的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