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推動食安五環計畫農業部分補助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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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的: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推動行政院所訂獎勵地方政
    府落實食安五環改革政策計畫中,導入實習植物醫師輔導農業生產安
    全及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防治、辦理蔬果農產品檢驗工作監測食材安全
    性。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各級農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
    所指定之區檢中心、從事本市農業推廣輔導工作之法人團體。

四、申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

五、執行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

六、補助基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須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全部核准
          之申請案,合計不得超過本局年度補助預算總額。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
          鐘點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
          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三)計畫辦理須進行採購者,本局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提送計畫書函送本局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
          畫名稱、計畫依據、補助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
          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
    (二)申請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將計畫書二份及電子檔一份,以郵寄
          或人工送達本局。

八、審核程序: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
    容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九、審核項目:
    (一)須符合本申請須知目的,且執行地點應在本案查核暨輔導地點
          。
    (二)當地農業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預期經
          濟效益。
    (三)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與人員之性別比例
          。

十、補助款撥付:
    (一)經本局審核通過之計畫書,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
          助款,本局採一次核撥。
    (二)申請單位須開立補助款專戶,並獨立設帳管理。

十一、經費使用與核銷:
      (一)補助經費不同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須流用者,須辦理計
            畫變更申請。
      (二)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
            之一規定,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
            關東旗、網頁、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
            平面、廣播、網路及電視媒體。
      (三)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
            ,計畫中支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得,包括
            演講酬勞、車馬費、稿費、出席費、鐘點費時,應依相關規
            範繳納。
      (四)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前,檢送執行成果報告三份
            及電子檔光碟一份函送本局辦理核銷。
      (五)補助款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時結清,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
            生收入應繳回本局。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按補助比例繳還
            本局。
      (六)計畫執行之收據、發票、各類所得扣繳證明等支出原始憑證
            ,應依預算科目分類,製表繳回本局辦理核銷。檢附之支出
            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臺北市推動食安五
            環計畫農業部分之補助核銷憑證自主檢核表」規定辦理,並
            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七)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計畫變更申請:計畫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
      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
      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
      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
      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十三、計畫考核:
      (一)執行期間,本局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計畫
            執行進度表。本局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各評量項目,評定
            計畫執行績效,必要時本局得召開檢討會議。
      (二)執行績效列 A級者,隔年申請補助計畫得於審核時加總分三
            分;列 B級者,加總分一分;列C級者,不予加分;列D級者
            ,扣總分一分;列E級者,扣總分三分。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
            一部補助款:
            1.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
            2.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
            3.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五、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其餘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為利檔案申請及應用規定,爰增訂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