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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違反第五條第三款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經市政府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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