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五條第三款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經市政府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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