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工商業新設或汰換之鍋爐,其總蒸氣蒸發率每小時二公噸或總輸入熱值
  每小時一百五十三萬千卡以上者,應設置燃氣系統或其他節能之熱交換
  系統。但氣體燃料供應不足或緊急備用時,不在此限。
  工商業之能源管理人員於鍋爐運轉時,應就鍋爐燃燒時之空氣量、排氣
  溫度、爐壁溫度、排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燃料於鍋爐燃燒是否完全等事
  項,進行查核及異常調校,並作成紀錄備查。
  市政府得輔導工商業者提升舊有鍋爐之運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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