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產業
    商機,促進本市特色產業發展,提升本市公司、行號商業信譽及從業
    人員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標的如下:
    (一)公開辦理活絡本市特色產業之促進活動。
    (二)選拔本市優良公司、行號或從業人員,於本市公開辦理相關獎
          勵表揚活動。

三、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並以設籍於本市
    者為限,或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核准立案並與提振
    本市產業相關之社會團體。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應依本要點於活動辦理前提出申請,申請人提案二案以
          上者,原則上至多補助一案。
    (二)同一申請案件工作項目不得重複取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三)申請人所提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支用內容,並須負擔自籌款,
          且自籌款不得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
          代。
    (四)核定之補助活動,如邀請第三人共同主辦、協辦或接受贊助,
          應經本處核備。
    (五)申請人應自行負責活動辦理相關事宜(含場地租借使用作業)
          。
    (六)辦理活動之場所須位於本市轄區,並應於公告之活動辦理期限
          截止前辦理完畢。
    (七)計畫包含設攤設置者:
          1.參與設攤店家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具有商業、公司或稅籍
            登記之店家,或為申請人之會員。
          2.為配合推廣無現金支付政策,申請人於活動計畫中若有交易
            者,每一攤位應導入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服務並簽署切結書
            。
    (八)為配合本府推廣台北通政策,申請人於活動計畫中應與台北通
          APP 進行合作,如活動宣傳行銷或優惠店家資訊上架等,並應
          自提預期達成之效益指標,且配合簽署切結書。
    (九)為配合本府推廣電子發票政策,使用電子發票核銷之金額應達
          補助款中使用發票核銷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補助經費使用範圍及相關事項:
    (一)本要點所定之補助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且總補助額以本
          處年度預算額度為限。
    (二)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報名方式、申請應備文
          件書表格式、活動辦理時間、補助內容或主題規範、補助經費
          額度、自籌款比例、績效指標、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等事項,
          由本處每年度公告之。
    (三)申請補助經費之使用範圍,限於本處核准辦理計畫所需之業務
          費,不含設備及投資、人事費、獎補助、行政管理費用(水、
          電、電話費等)及政府單位不予核銷項目(紙杯、包裝水等)
          等用途,並依照相關稅法執行相關扣繳作業。
    (四)受補助人執行所提計畫,如有涉及政府採購法規範事項者,應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六、申請人申請方式可採線上申請或書面申請,線上申請方式將於各該年
    度公告之。
    申請應備文件及書面寄送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每年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當年度補
          助:
          1.補助申請表。
          2.申請人資料表及有效之合法立案證明影本。
          3.補助申請計畫書。
          4.無現金支付服務及台北通APP合作導入聲明及切結書。
          5.智慧財產權聲明及授權同意書。
          6.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
          7.每一書面申請案於提出申請時繳交正本二份,經初審通過後
            應繳交影本十份,以辦理複審作業。影本與正本不一致時,
            以正本為主。
    (二)申請人除使用線上申請系統者外,應檢具前款申請文件依序裝
          訂,裝入自備信封套,並於外封套載明:「OOOO(組織名
          稱)申請臺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案」,以下列方
          式寄送,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本處(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申請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2.由專人於上班期間送至本處:申請日期以本處收件日期為準
            。
    本處收受之申請文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七、審查作業:
    (一)申請案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初審採書面審查,經審查
          通過者,始進行複審。
    (二)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1.審查委員會之任務為辦理申請案審查,於完成審查事宜且無
            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2.本處於初審通過後籌組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或遴選產生,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
            宜。
          3.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
            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
            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4.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三人,由機關依申請案性質列出遴選名
            單,簽報機關首長其授權人員核定。
          5.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由召集人召集之,
            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
    (三)委員會成立後就申請案件進行審查,申請案需出席委員評分平
          均達七十分(含)以上,始為合格。合格申請案依委員平均評
          分排定補助順序(評分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數,小數點以下
          第三位四捨五入),依本處補助經費決定補助案件數及額度。
    申請案經複審通過者,由本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至遲於通過
    補助核定後二十一日內依審查委員意見提出修正計畫書送本處核定,
    並由申請人依第九點規定辦理經費請撥事宜。

八、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
    (二)申請補助不符第二點至第四點或第六點規定。
    (三)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九、本要點之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人應於活動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函送完整結案
          核銷資料,包含執行成果報告、原始憑證及相關佐證資料。
    (二)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送本處
          審核辦理經費核撥作業。
    (三)受補助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活動辦理完畢後受補助經費如有結餘,該結餘經費不予核撥,受補助
    人原申請負擔之自籌款亦不得因此酌減;但自籌款如有結餘,受補助
    經費應按比例酌減,以維持補助款與自籌款比例。

十、為維護參與者及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安全,受補助人應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內容及範圍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及額度,於實
    體活動辦理前函送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影本至本處備查。
    (一)承保範圍:實體活動期間內所有軟硬體設施、拆除、公開聚集
          活動及舉辦場所。
    (二)保險標的:所有參與活動之工作人員及民眾、財產及設備。
    (三)被保險人:受補助人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若有自負額部分,由受補助人負責):
          1.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六百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三千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4.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
    (五)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六)保險期間:自實體活動進場日起至活動撤場日止;受補助人並
          應評估實際活動情況順延保險期間。
    (七)若活動辦理形式非屬公共意外責任險適用範圍者,則依保險規
          範投保之,並函送相關佐證資料至本處備查。
    (八)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
          由受補助人負擔。受補助人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
          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
          受補助人自行負擔。如有保險事故發生,並應由受補助人負責
          協調保險公司理賠。

十一、受補助人應依核定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但計畫執行期間確有變更
      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如工作項目之增加或刪減、活動日期及地
      點之變更等),應依規定檢送變更資料予本處核定;另於整體計畫
      辦理完成一週前,函送完整修正核定計畫書至本處審核,並以一次
      為限。
      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
      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不受前開期限及次數之限
      制。

十二、本處得監督及查核受補助人之計畫執行情形,相關規範如下:
      (一)受補助人之執行計畫情形,將採記點方式進行控管,並作為
            往後年度審查計分參考,考核項目另公告之。
      (二)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
            之全部或一部,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
            ,對受補助人停止受理其申請補助案件一年至五年:
            1.同一申請案件工作項目重複取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2.以不實或無效之立案證明申請本補助。
            3.自籌款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
              或受補助人已接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4.提供不實之參與設攤店家及無現金支付服務導入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核備之會員名冊或有其它隱匿不實,或拒不檢
              送活動當天店家參與設攤及無現金支付服務導入清冊至本
              處備查。
            5.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它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
              事。
            6.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偽造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7.未依本要點提送成果報告。
            8.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9.逾期未請款或檢附核銷資料有誤,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之情事達二次者。
           10.未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拒不檢送保險資料至本處
              備查。
           11.未經本處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或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
           12.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13.拒絕接受本處監督或查核或執行期間有缺失經本府各權管
              機關要求改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藉故拖延情節嚴重
              。
           14.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
           15.未依時限依審查委員意見提出修正計畫書,或已獲補助審
              核通過未經同意變更活動項目或內容、拒不執行且情節嚴
              重。
           16.經現場查核未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七款第二目導入服務者,
              一攤扣減新臺幣一千元補助款,並於核銷撥款時扣除。
           17.未達本處核定計畫書之台北通 APP合作自提指標,扣減核
              定補助總金額之百分之一。
           18.其他違反本要點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19.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三)前款第十四目所稱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
            差,指活動辦理績效較計畫書所提低於百分之七十者,若無
            非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理由,得以計畫書所提績效百分之
            七十為標準,未達比例以每百分之一扣減補助經費千分之一
            金額。

十三、受補助案件之內容及執行,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者,應由受
      補助人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本處涉訟或應對第
      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受補助人應負責抗辯、支付損害賠償及有
      關如律師服務費在內之一切費用。
      受補助人執行計畫所有之圖表、文字、影、音、像等相關資料及所
      得之成果資料,應填具授權同意書授權本處作為公益或公務上用途
      無償使用。
      受補助人應與其人員及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處享有本點權
      利。

十四、本補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處得以備取遞
      補或再次公告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