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補助之標的如下:
(一)公開辦理活絡本市特色產業之促進活動。
(二)選拔本市優良公司、行號或從業人員,於本市公開辦理相關獎
勵表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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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應依本要點於活動辦理前提出申請,申請人提案二案以
上者,原則上至多補助一案。
(二)同一申請案件工作項目不得重複取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三)申請人所提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支用內容,並須負擔自籌款,
且自籌款不得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
代。
(四)核定之補助活動,如邀請第三人共同主辦、協辦或接受贊助,
應經本處核備。
(五)申請人應自行負責活動辦理相關事宜(含場地租借使用作業)
。
(六)辦理活動之場所須位於本市轄區,並應於公告之活動辦理期限
截止前辦理完畢。
(七)計畫包含設攤設置者:
1.參與設攤店家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具有商業、公司或稅籍
登記之店家,或為申請人之會員。
2.為配合推廣無現金支付政策,申請人於活動計畫中若有交易
者,每一攤位應導入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服務並簽署切結書
。
(八)為配合本府推廣台北通政策,申請人於活動計畫中應與台北通
APP 進行合作,如活動宣傳行銷或優惠店家資訊上架等,並應
自提預期達成之效益指標,且配合簽署切結書。
(九)為配合本府推廣電子發票政策,使用電子發票核銷之金額應達
補助款中使用發票核銷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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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申請方式可採線上申請或書面申請,線上申請方式將於各該年
度公告之。
申請應備文件及書面寄送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每年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當年度補
助:
1.補助申請表。
2.申請人資料表及有效之合法立案證明影本。
3.補助申請計畫書。
4.無現金支付服務及台北通APP合作導入聲明及切結書。
5.智慧財產權聲明及授權同意書。
6.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
7.每一書面申請案於提出申請時繳交正本二份,經初審通過後
應繳交影本十份,以辦理複審作業。影本與正本不一致時,
以正本為主。
(二)申請人除使用線上申請系統者外,應檢具前款申請文件依序裝
訂,裝入自備信封套,並於外封套載明:「OOOO(組織名
稱)申請臺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案」,以下列方
式寄送,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本處(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申請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2.由專人於上班期間送至本處:申請日期以本處收件日期為準
。
本處收受之申請文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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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維護參與者及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安全,受補助人應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內容及範圍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及額度,於實
體活動辦理前函送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影本至本處備查。
(一)承保範圍:實體活動期間內所有軟硬體設施、拆除、公開聚集
活動及舉辦場所。
(二)保險標的:所有參與活動之工作人員及民眾、財產及設備。
(三)被保險人:受補助人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若有自負額部分,由受補助人負責):
1.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六百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三千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4.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
(五)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六)保險期間:自實體活動進場日起至活動撤場日止;受補助人並
應評估實際活動情況順延保險期間。
(七)若活動辦理形式非屬公共意外責任險適用範圍者,則依保險規
範投保之,並函送相關佐證資料至本處備查。
(八)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
由受補助人負擔。受補助人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
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
受補助人自行負擔。如有保險事故發生,並應由受補助人負責
協調保險公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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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處得監督及查核受補助人之計畫執行情形,相關規範如下:
(一)受補助人之執行計畫情形,將採記點方式進行控管,並作為
往後年度審查計分參考,考核項目另公告之。
(二)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
之全部或一部,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
,對受補助人停止受理其申請補助案件一年至五年:
1.同一申請案件工作項目重複取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2.以不實或無效之立案證明申請本補助。
3.自籌款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
或受補助人已接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4.提供不實之參與設攤店家及無現金支付服務導入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核備之會員名冊或有其它隱匿不實,或拒不檢
送活動當天店家參與設攤及無現金支付服務導入清冊至本
處備查。
5.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它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
事。
6.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偽造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7.未依本要點提送成果報告。
8.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9.逾期未請款或檢附核銷資料有誤,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之情事達二次者。
10.未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拒不檢送保險資料至本處
備查。
11.未經本處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或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
12.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13.拒絕接受本處監督或查核或執行期間有缺失經本府各權管
機關要求改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藉故拖延情節嚴重
。
14.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
15.未依時限依審查委員意見提出修正計畫書,或已獲補助審
核通過未經同意變更活動項目或內容、拒不執行且情節嚴
重。
16.經現場查核未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七款第二目導入服務者,
一攤扣減新臺幣一千元補助款,並於核銷撥款時扣除。
17.未達本處核定計畫書之台北通 APP合作自提指標,扣減核
定補助總金額之百分之一。
18.其他違反本要點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19.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三)前款第十四目所稱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
差,指活動辦理績效較計畫書所提低於百分之七十者,若無
非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理由,得以計畫書所提績效百分之
七十為標準,未達比例以每百分之一扣減補助經費千分之一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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