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住宅汰換節能家電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執行經濟部縣市共推住
    商節電行動因地制宜措施,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家庭住
    宅汰換耗能家電,以提升節電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用電地址位於本市轄內之家庭住宅。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受理申請期間、補助預算額度及補充規定事項,
    另行訂定,公告於產業局網站。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僅限設備汰舊換新,適用補助項目如下 :
  (一)家庭冷氣: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冷氣(含窗型冷氣、
        分離式冷氣)。
  (二)家庭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電冰箱(含風扇式
        冷凍冷藏電冰箱、直冷式冷凍冷藏電冰箱或冷藏式電冰箱)。

五、各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如下 :
  (一)家庭冷氣:每瓩(kW)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且每台以新臺幣三千
        元為上限;同一電號或地址補助三台為限。
  (二)家庭電冰箱:每公升 (L)補助新臺幣十元,且每台以新臺幣三
        千元為上限;同一電號或地址補助二台為限。

六、申請文件、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申請
        文件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產業局公告指定之委辦單位、地址):
        1.補助申請書、切結書。
        2.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正反面影
          本。
        3.最近一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燈用戶電費單影本。
        4.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日期應於中華民國一零七年十
          二月七日以後),購買證明文件未載明產品型號時,應加附產
          品保證書或出貨單等相關單據。
        5.汰舊換新佐證文件: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申請者應委託販
          賣業者依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四機逆向回收機制)或自行委
          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合法處理機構出具之回收證明文件
          。
        6.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領據。
        8.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應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產業局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
        場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申請者應配合辦理。
  (四)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於領據貼足補助金額千分之四之
        印花稅票。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產業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
        撥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或由產業局公告指定
        委託單位協助現場發放補助金額。

七、審核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
        者。
  (二)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者補
        助金額時,產業局得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
  (三)當年度補助各品項預算額度用罄時,產業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

八、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
        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款: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
          匿等不實情事。
        2.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有第六點第二款應不予撥款之情形。
        5.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6.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7.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產業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同意產業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
        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就產業
        局所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二)其餘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四)產業局保留隨時得補充、修正及解釋本要點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