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補助對象:用電地址位於本市轄內之家庭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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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文件、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申請
文件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產業局公告指定之委辦單位、地址):
1.補助申請書、切結書。
2.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正反面影
本。
3.最近一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燈用戶電費單影本。
4.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日期應於中華民國一零七年十
二月七日以後),購買證明文件未載明產品型號時,應加附產
品保證書或出貨單等相關單據。
5.汰舊換新佐證文件: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申請者應委託販
賣業者依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四機逆向回收機制)或自行委
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合法處理機構出具之回收證明文件
。
6.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領據。
8.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應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產業局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
場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申請者應配合辦理。
(四)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於領據貼足補助金額千分之四之
印花稅票。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產業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
撥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或由產業局公告指定
委託單位協助現場發放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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