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為加強畜犬貓等動物管理、預防狂犬病發生,對傷人或有狂犬
病嫌疑之犬貓等動物,可申請狂犬病隔離觀察檢驗鑑定,以維護市民
健康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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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準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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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法令依據 │ 發給機關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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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檢驗│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臺│臺北市動物│本處免費提│
│申請 │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保護處 │供表格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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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畜主應檢附身分證明影本並攜帶受檢犬貓等動物與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處獸醫服務臺申請。
(二)填具申請書並繳交狂犬病檢驗費及留置規費。
(三)檢驗費:每頭新臺幣二00元;留置費:每頭每天二00元。
(四)犬貓等動物隔離觀察檢驗期間計十四日,填具檢驗記錄表及受檢
犬貓領回計一日共十五天(被咬人應同時做妥善之預防與治療處
理)。
(五)檢驗期滿無狂犬病症狀者通知畜主辦理犬貓領回,本處並出具病
性鑑定報告,另函寄發。
(六)檢驗結果發現可疑或確定為狂犬病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之規定,採取緊急防疫措施並知會本府衛生局協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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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狂犬病隔離觀察檢驗申請作業流程圖。
(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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