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狂犬病檢驗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說明:為加強畜犬貓等動物管理、預防狂犬病發生,對傷人或有狂犬
    病嫌疑之犬貓等動物,可申請狂犬病隔離觀察檢驗鑑定,以維護市民
    健康與安全。

二、應準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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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法令依據        │ 發給機關 │ 備    註 │
  ├─────┼───────────┼─────┼─────┤
  │狂犬病檢驗│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臺│臺北市動物│本處免費提│
  │申請      │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保護處    │供表格填用│
  └─────┴───────────┴─────┴─────┘

三、申請手續:
  (一)畜主應檢附身分證明影本並攜帶受檢犬貓等動物與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處獸醫服務臺申請。
  (二)填具申請書並繳交狂犬病檢驗費及留置規費。
  (三)檢驗費:每頭新臺幣二00元;留置費:每頭每天二00元。
  (四)犬貓等動物隔離觀察檢驗期間計十四日,填具檢驗記錄表及受檢
        犬貓領回計一日共十五天(被咬人應同時做妥善之預防與治療處
        理)。
  (五)檢驗期滿無狂犬病症狀者通知畜主辦理犬貓領回,本處並出具病
        性鑑定報告,另函寄發。
  (六)檢驗結果發現可疑或確定為狂犬病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之規定,採取緊急防疫措施並知會本府衛生局協同辦理之。

四、狂犬病隔離觀察檢驗申請作業流程圖。
    (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