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第 1項第 4款、第14條與
第15條第 1項第 1款、「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 1項第 5款、第 7款
與第21條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7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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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使民眾即時獲得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救援
本市受難(傷)流浪動物資訊,協助飼主尋找遺失寵物,縮短寵物走
失時間,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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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日期:自 104年 2月 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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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浪動物緊急醫療收容作業:
(一)本市受難(傷)流浪動物由動保處或委託之民間機構或團體前往
救援,並指定收容於獸醫診療機構,委託專業獸醫師為受難(傷
)流浪動物掃描晶片、除蚤、驅蟲與進行疾病檢傷分類,視動物
傷病狀況分級予以適當之醫療處置,及提供至少3 日住院照護,
俟住院期滿,後送至動保處所屬臺北市動物之家收容安置,或依
「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 1項第 5款與第 7款、「臺北市動物保
護自治條例」第15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處置。
(二)如動物飼主發現受難(傷)流浪動物為遺失寵物者,應立即依法
於遺失事實發生後 5天內通報動物救援專線(87913064~ 5),
及辦理動物領回事宜,並負擔處置受難(傷)流浪動物緊急醫療
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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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發布:受難(傷)流浪動物經送達指定收容之獸醫診療機構,應
於 1小時內將臺北市受難(傷)流浪動物緊急醫療收容資訊公告至動
保處網站(網址:www.tcapo.gov.taipei),格式如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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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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