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13、14、20、22、43及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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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預防本市家禽傳染病之發生,確保人畜公共衛生安全及
其產業永續發展。
二、實施區域及畜禽種類:本市轄區內各養禽場(戶)及養豬場(戶)之
所有家禽及豬隻。
三、實施方法: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進行飼養場所衛生管理,並對其所
飼養之家禽或豬隻訂定免疫計畫投用疫苗,方法如下:
(一)飼養場所衛生管理:
1.家禽或豬隻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設施,並於侯鳥度冬季節
(每年 9月至翌年 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直接接觸家禽或
豬隻及飼料存放場所,如有損壞應儘速修復,並應避免與水禽
類混合飼養。
2.養禽場及養豬場應於進出大門口處及籠(欄)舍門前放置消毒
槽(毯)或噴霧消毒設施,消毒槽(毯)內之消毒水至少 1週
更換 1次。
3.工作人員進入養禽場或養豬場之籠(欄)舍前,應更換工作服
及膠鞋並消毒。
4.養禽場及養豬場須備有工作日誌,逐日記載場內家禽、豬隻之
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接種、消毒情形及人員進出管制等
事項。
5.養禽場及養豬場應定期辦理病媒之驅除工作,並於工作日誌內
記載實施日期、使用藥劑及驅除病媒之種類。
(二)新城病疫苗(以下簡稱疫苗)使用方法及管理:
1.疫苗於保存及運輸時應儲存於攝氏 4度至 8度之冷藏設備中或
依個別疫苗標籤上所載保存條件保存之,使用時應避免放置於
日曬及高溫處所。已逾有效期限或開瓶使用後所剩餘之疫苗或
空瓶均應即予廢棄銷燬。
2.活毒疫苗以稀釋液回甦後應先充分振盪,使之完全溶解,再以
點眼、點鼻、飲水、噴霧或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
。不活化疫苗應先充分振盪,混合均勻後,再以皮下肌肉注射
或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
3.疫苗以點眼或點鼻接種時,須以原廠所附並經冷藏之稀釋液配
置,噴霧接種時須再以生理食鹽水配製,一次配量以30分鐘以
內使用完畢為宜。
4.疫苗以飲水投與時,應避免含有礦物質、有機物、氯或清潔劑
,並應使用塑膠器具調配疫苗。
5.疫苗應僅供健康家禽免疫用,各養禽場必須依據家禽保建中心
或其他防疫單位所測得血清抗體力價及其建議,訂定免疫計畫
並確實執行之。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所飼養之家禽應依前款第 5點訂定之免
疫計畫之免疫時機,請執業獸醫師或在執業獸醫師之指示下施打
疫苗,並須於每月 5日前將上月「新城病疫苗使用報告表」填報
本府產業發展局所屬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地址:臺北市吳興街 6
00巷 109號,傳真:87897145)。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人員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或
不明原因死亡,或發病達10%以上時,應向當地區公所或本市動物保
護處報告並劃定隔離區,場內所有動物禁止移動,動物舍用器具、車
輛及動物排泄物應予嚴密消毒。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
速撲殺發病動物,防止疾病擴散,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
之規定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
五、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動物屍體處理場地
應每日清洗消毒。
六、勿至疫區國家之養禽場參觀訪問;若從疫區返國,勿逕入禽舍內,應
沐浴、更衣及徹底消毒,作好自主健康管理;回國後至少 1週後始可
進入禽舍或豬舍。
七、家禽罹患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一律予以撲殺,以防病原擴散,
罹患場內所有動物一律禁止移動,動物舍用具、車輛及其排泄物應予
嚴密消毒。
八、未依上揭項規定處理致發生新城病或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時,全
場家禽或豬隻一律撲殺且將不予任何補償。
九、為確實掌握疫情之需要,本府將派員不定時赴養禽場及養豬場查核各
項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及執行採樣監測,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無故
拒絕、妨礙、規避或拒絕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
規定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十、自 104年 1月 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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