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狗運動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所有條文

一、申請使用臺北市狗運動公園(以下稱本園區),應依本須知辦理。

二、各公私立機關團體,於本園區進行宣導活動、展覽、比賽、訓練、表
    演或為其他使用者,均應事先書面向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稱動保
    處)申請,經核准並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後,始可使用。若涉及稅捐繳
    納者,申請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應於使用場地當日起算二十日前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附件 1
    ),並檢具場地活動企劃暨安全計畫書(附件 2),核准後在使用場
    地當日起算三日前,應至動保處出納繳交保證金,但有特殊情形者不
    在此限。

四、申請表應載明團體名稱、活動名稱、內容、日期、時間、地點、參加
    人數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號碼、住址、電話號碼及車輛進出狀況等
    ,以便安排與連繫。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應不予核准使用:
  (一)活動內容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二)活動違反公園設立之特定目的者。
  (三)申請人使用場地於最近三年內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
        。

六、使用本園區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交通或運貨之車輛非經許可,不得進入本園區。
  (二)園遊會設立攤位應整齊美觀,不得有營利或現金買賣行為。其性
        質以遊樂飲料、寵物用品及點心等類為限,並僅以點券方式交換
        ,並不得有商品廣告推銷之行為。
  (三)禁止在本園區內使用瓦斯爐、炭爐、施放炮竹煙火、天燈、遙控
        飛機及營火遊戲等。
  (四)本園區有使用麥克風、音響、燈光等電器設備用電時,由申請人
        自行準備,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
        ,均由場地使用申請人自行負責。
  (五)有關現場公共秩序、人狗互動糾紛、安全、衛生、交通動線管理
        、環境復原及事後垃圾清理等工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公共設
        施損壞及垃圾未清理運棄者,經會勘後仍未處理,得由動保處僱
        工修復或清理運棄,所需費用由保證金項內扣付,不足者,申請
        人應無條件補齊差額。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動保處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原申請用途者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三)假借活動,在本園區內對外營業或做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款圖
        利或募款。
  (四)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破
        壞公物者。

八、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經動保處核准後,無故取消使用者,將予以紀錄
    ,並作為日後審核其申請之參考,已繳納之保證金概予全額退還。

九、公園場地使用保證金為新臺幣三萬元整。

十、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舉辦活動,須使用公園場地時,除得免繳場地使
    用保證金外,仍須依本須知辦理。

十一、動保處依書面、網路或傳真送達時間先後,排定使用順序;同一申
      請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原則。場地無人申請使用時,得經管理單位
      同意後臨時申請使用,並以未申請過者優先使用。

十二、場地使用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
      參與活動人員之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
      破壞之情事,申請人及其使用單位之負責人應負連帶法律責任。

十三、場地使用申請人如需設置宣傳標幟,應事先經動保處同意,否則予
      以拆除;若需搭設舞台或帳篷等臨時建築物,應依「臺北市臨時展
      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