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
三、於臺北市轄內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規案件之獎金發放,除本要點另有
規定外,依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之規定。
|
四、本要點適用之檢舉案件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之案件。
(二)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六款、第七款、第
八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七款、第八
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七
款、第八款之案件。
|
五、檢舉違反前點第一款之案件,於罰鍰實收確定時,依罰鍰實收金額之
百分之三十額度,核發獎金予檢舉人。如遇特定重大事件,經動保處
公告者,依罰鍰實收金額之百分之十額度,另行給予檢舉人額外獎金
。但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同屬特定寵物業者,或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
舉人之受僱人者,其額外獎金,依罰鍰實收金額之百分之二十額度計
算。
|
六、檢舉違反第四點第二款之案件,於罰鍰實收確定時,除依檢舉違反動
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計算獎金額度外,並依罰鍰實收金額之百分之
十額度,另行給予檢舉人額外獎金。
|
七、同一檢舉人同年度依本要點及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向動
保處領取獎金之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
八、同一案件經動保處連續處罰或未改善多次處罰者,其檢舉獎金以該案
件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並以發放一次為限。
|
九、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
視為放棄。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動保處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