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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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置園長,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園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園長一人,
襄理園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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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動物組:各類展示動物之蒐集、保育管理、展示配置及有關學術研究
等事項。
二、環境組:園區自然環境保育生態綠化維護,園藝布置、植物展示,各
類污染控制及有關學術研究等事項。
三、推廣組:有關動物園之社會教育與活動、園區參觀解說導覽、附設教
育中心與圖書館管理、學校校外教學輔導、業務管制考核及有關學術
研究等事項。
四、育樂組:育樂遊憩設施管理、遊客服務、園內交通、車輛管理及參觀
秩序、安全之維持等事項。
五、獸醫室:各類展示動物疾病醫療、預防保健、檢疫與檢驗及有關學術
研究等事項。
六、機電室:特高壓、低壓電力系統管理維護、空氣調節、照明、有無線
電通訊、電梯設備之管理維護及供排水機電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七、總務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建築、設備之維修
保養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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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置研究員、秘書、副研究員、視導、組長、主任、技正、輔導員、助
理研究員、分析師、獸醫、技士、組員、護士、技佐、研究助理、檢驗員
、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講師及中
等學校教師資格聘任。
第一項副研究員及輔導員,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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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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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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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設政風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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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為謀求業務發展,得聘請與業務有關之學者專家為顧問,至多以五人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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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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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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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教育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園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一副園長。
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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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設園務會議,由園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園長。
二、副園長。
三、研究員。
四、秘書。
五、副研究員。
六、視導。
七、組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園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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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園擬訂,報請教育局核定;
丙表由本園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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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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