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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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保障本市學生
  在中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
  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市國小、(含附設幼稚園)國中、高中及高職應設置學生家長會(以
  下簡稱家長會),名稱定為「臺北市○○○○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
  長會」。

  全市之中小學校家長會分別組成本市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家長會聯
  合會,其組織章程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定之。

  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之規定,召
  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與任務。
  四、會員權利與義務。
  五、班級代表及委員或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職權、任期、選任及
      解任。
  六、會議。
  七、經費及會計。
  八、附則。

  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該校家長會
  ,以利連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
  權。
  家長會依實際運作需要,得設立常務委員會。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一人至三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
      訊方式行之。
      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
      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
  成之;全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學校(包括國小附設幼稚園),每滿十
  班得增置二人。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
  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代表一
  人為委員;每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會組成後,得由
  委員互選五至九人為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
  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人數至多以九
  人為限。設常務委員會時,應於組織章程中自定常務委員任務,開會時
  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學年召開
  時,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家長委員出
  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
  之。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議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
  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
  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
  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
  ,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
  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
  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
  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
  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
  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
  效之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
  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
  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
  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
  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
  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
  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
  前項收繳金額,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家長會應置出納
  、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
  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家長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
  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
  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本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五章  附則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
  後聘任之。

  本府教育局對學校家長會應積極輔導,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時,本
  府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令其改組之。

  本府教育局每學年對推動家長會會務卓著者,得予以獎勵。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辦法
  、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等、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
  本府教育局核備。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之聘書,由家長會發給。
  二、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學校發給。
  三、聯合會會長當選證書,由本府教育局發給。

  為規範本市中小學校家長會之設置及會務運作,本府教育局得訂定臺北
  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