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推動合作式教育實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合作式實驗學校經費由主管機關依同一教育階段每生單位成本百分之八
  十估算予以補助。
  前項所列之教育補助經費,主管機關得視政府財政狀況調整之。
  合作式實驗學校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
  合作式實驗學校所需之學校用地、建築及附屬設施設備,由學校無償提
  供。
  所有經費收支應悉全數用於教育活動及預算項目之支出,不得為營利或
  其他非教育目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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