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推動合作式教育實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於合作式實驗學校實施的教育實驗,應予輔導與評鑑。
  合作式實驗學校應於每一學年度接受一次校務評鑑。
  合作式實驗學校於實驗計畫結束前一年,提出實驗成果報告,由主管機
  關負責評鑑,作為再續約的依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