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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推動合作式教育實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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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合作經營學校之取得同意經營)
公立大學及私人得徵求學校,經校務會議決議或學校家長會會員代表大 會決議通過辦理合作式實驗學校。 主管機關得指定新設之學校辦理合作式實驗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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