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推動合作式教育實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公立大學及私人得徵求學校,經校務會議決議或學校家長會會員代表大
  會決議通過辦理合作式實驗學校。
  主管機關得指定新設之學校辦理合作式實驗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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