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教師法規範事項,妥善審
議公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函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相
關事宜,特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評議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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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學校函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案。
(二)確認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處理措施。
(三)提供本局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處理機制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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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委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各一人,並兼任正、副召集人。
(二)校長協會代表二人:由臺北市公私立國小校長協會、臺北市中
等學校校長協會推派。
(三)家長團體代表一人:由臺北市國小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臺北市
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臺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臺北
市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推派(浮動委員)。
(四)臺北市教師會代表一人。
(五)教育學者四人。
(六)精神醫療及專業人員二人。
(七)法學界代表二人。
(八)教育行政代表三人,由本局主管科科長(浮動委員)、督學室
主任及人事室主任擔任。
前項委員聘期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聘期以一年為限,委員因
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審議學校函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案時,第一項第
三款家長團體代表及第八款主管科科長應由審議案件教育階段別之委
員出席。
第一項第三款家長團體代表無法出席時,應指定相關人員代表出席。
第一項第八款主管科科長無法出席者,應指定該科熟稔業務之同仁代
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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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半數
以上之同意行之。
如涉及精神異常教師之審議,當次會議並應有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代表
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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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之,並置幹事若干人
,由本局人事室派人兼任,辦理幕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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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適任教師審議方式如下:
(一)精神病尚未痊癒教師之處理,學校應檢具經合格精神專科醫師
開立之患有精神疾病鑑定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書,及學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會議相關紀錄。本小組應針對其思考、情緒、知覺、
認知等精神狀態之異常及生活適應上之障礙作專業認定。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學校應檢附教師
評審委員會會議相關紀錄及具體事實資料,由本局逕予核定或
提本小組依所附相關資料審議之。
(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學校應檢附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
相關紀錄及具體事實資料,及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資料,
本小組就所附相關資料審議之。
(四)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學校應檢附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相關紀
錄,並應詳實列舉說明違反之事實,本小組就所附相關資料審
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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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審議時,以書面(含照片、錄影等紀錄)審查為原則,並得邀
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
(一)當事校長。
(二)當事家長會、當事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三)當事人及其推薦之教師一人。
(四)投訴人。
(五)其他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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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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