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九十三年度評鑑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暫行要點。

二、目的:
  (一)瞭解社區大學辦理成效,做為規劃社區大學政策之參考。
  (二)透過社區大學自我評鑑及學者專家訪視評鑑,發掘問題,並輔導
        改進,以協助社區大學問題之解決。
  (三)激勵辦學績優之社區大學,以全面提昇社區大學之辦理成效。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四、實施方式及步驟:
  (一)評鑑工作期間:自93年11月起至93年12月止
  (二)評鑑項目:行政運作及資訊化管理、課程規劃及教學研發、學員
        服務及社區參與、財務管理及環境設備、辦學特色及其他等五部
        分。
  (三)評鑑方式:分為社區大學自我評鑑及評鑑委員訪視評鑑。
  (四)實施步驟:
        1.規劃評鑑事宜。
        2.組成評鑑小組。
        3.擬訂自評報告撰寫大綱及訪視評鑑表格。
        4.召開評鑑小組會議,審查訪視評鑑表格及確定訪視評鑑程序、
          方式及行程。
        5.實施自評:本局於實施評鑑十四日前通知受評單位,受評單位
          應於實施評鑑日五日前繳交自評報告。
        6.評鑑委員依預定日期前往各社區大學訪視評鑑。
        7.召開綜合定評會議。
        8.撰寫訪視評鑑總報告。
        9.公布評鑑結果。
       10.追蹤輔導。

五、評鑑等第及評鑑結果之處理
    評鑑等第分為特優、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計五等第;評鑑結果列
    為特優、優等及甲等者,除可繼續營運外,另頒發獎牌乙面,以資鼓
    勵;列為乙等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或改善後
    未符合本局要求時,本局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列為丙等者,應即終止
    或解除契約。

六、本局對於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依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