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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九十三年度評鑑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8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暫行要點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0日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置社區大學,提供十八歲以上民眾 終身學習機會,以提升其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會健全公民, 依據終身學習法第九條,訂定本暫行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