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圖書館閱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圖書館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開放時間
  (一)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週日、週一:九時至十七
        時。
  (二)兒童室開放時間--週二至週六:九時至十八時;週日、週一:九
        時至十七時。
  (三)智慧圖書館開放時間依設置地點而定。
  (四)啟明分館及柳鄉民眾閱覽室開放時間--週一至週日:九時至十七
        時。
  (五)在開放時間內可自由進入館內閱覽,六歲以下兒童請由家長陪同
        。
  (六)申請借閱證及借、還書在閉館前三十分鐘停止受理。
  (七)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每月第一個星期四為圖書整理清
        潔日,不對外開放。

三、借閱證申請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持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
        謄本或駕駛執照;大陸人士持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外籍人士
        持護照或居留證申請借閱證;臺北市市民持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
        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家庭圖書證;證件皆須持正本。
  (二)未滿十二歲者可持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辦理
        個人借閱證。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暨代
        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惟持雙方證件正本,能
        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四)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無行為能力者,僅得由其直系親屬或法定
        代理人辦理。
  (五)持悠遊卡申請新辦、更換及補發個人借閱證者,辦證方式同上。
  (六)借閱證使用期限為五年。大陸人士及外籍人士之使用期限依居留
        期限而定,居留期限延長可再更新。借閱證如逾使用期限,應持
        原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辦理資料更新。
  (七)申請資料如有變更,應向本館辦理更正;借閱證或家庭圖書證如
        遺失時,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如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
        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賠償之責。
  (八)申請補發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
        伍拾元整。如補辦為悠遊卡借閱證則不收費用。

四、資料借閱
  (一)借閱人限持本人借閱證或家庭圖書證,方可外借圖書資料,直系
        親屬或配偶得提供相關證明或文件影本辦理代借,或由代理人出
        具委託書並檢具委託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託辦理。借
        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
  (二)外借圖書資料,每張借閱證以五冊為限,每張家庭圖書證以二十
        冊為限,每冊借期三十日,不得續借。
  (三)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圖書。
  (四)視聽資料借閱:
        1.內閱
         (1)讀者須憑證至服務臺登記使用座位,並限使用三小時;若無
            人等待或尚有空位,可重新登記使用。
         (2)內閱每人每次限借一件。
        2.外借以二件為限,每件借期十四日,不得續借。
        3.借閱人須符合新聞局「影片分級制度」之相關規定。
  (五)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缺頁、圈點、評註或污損
        等,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時,應於借閱時聲明。
  (六)預約服務:
        1.凡持有本館之借閱證或家庭圖書證者,可以利用預約系統借閱
          本館所屬任一閱覽單位之圖書資料及外借中之視聽資料。
        2.每張借閱證可預約之冊數以五冊(件)為限(含圖書資料及視
          聽資料)。
        3.凡預約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經本館通知,未於最後取書期限
          內辦理借閱,且一年內累計達三冊(件)者,自最後取書日之
          次日起,停止預約權利九十日。
  (七)所借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可於本館所屬任一閱覽單位歸還。
  (八)下列資料不外借:
        1.報紙、當期期刊及參考工具書。
        2.總館期刊室、參考室及成人教育資源中心之資料。
        3.特藏之原著、手稿、絕版書、各國譯本珍藏版及典藏之文物。
        4.其他公務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
  (九)借出圖書資料若本館急需收回時,應於接到通知後立即歸還。
  (十)停權及賠償責任:
        1.若借閱人逾期,該閱覽證依每冊(件)逾期天數累計停借,惟
          每張個人借閱證停借上限為六十日,家庭圖書證停借上限為九
          十日;另借閱人可依累計之逾期天數折算罰金,逾期一天折算
          一元。
        2.借閱資料時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圈點、評註或
          缺頁等情事,應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或視聽資料,期刊
          、報紙以相同名稱、刊期及日期者為限,並向本館任一閱覽單
          位辦理賠償。
        3.如無法購得時,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二倍計價。
         (2)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九十倍計價。
         (3)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二倍計價。
         (4)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之二倍計價。
         (5)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一元計價,若無法查出
            面數者,則每冊以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二元
            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小說類圖書每冊以四百元,其他
            類圖書每冊以一千元計價。
         (6)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CD-ROM公播版每件以
            二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五百元計價;DVD、LD
            公播版每件以三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一千元計價;
            錄音帶、CD每件以五百元計價。
         (7)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之二倍計價。
        4.借閱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前款規定,以行
          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5.未按規定將圖書資料攜出館外者,將依法辦理或通知借閱人所
          屬學校或其家人。

五、視障服務
  (一)借閱證申請: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者或提具醫生證明可證
        明閱讀困難者,皆可以郵寄、傳真或親自到館方式向啟明分館辦
        理視障借閱證。
  (二)資料借閱:
        1.借閱服務:每張視障借閱證可借閱一般圖書五冊,每冊借期三
          十日、視聽資料二件,每件借期六十日;另得向啟明分館以書
          面通訊、網路申請、電話或親自到館借閱視障資料,視障資料
          (雙視圖書、點字書、有聲書)借閱最高以三十冊(件)為限
          ,每冊(件)借期六十日,以上資料均不得續借。
        2.預約服務:每張視障借閱證可預約之冊數以十五冊(件)為限
          (含一般圖書、視聽資料及視障資料)。

六、自修室(區)使用
  (一)自修室(區)自由入座,不得預占座位;各閱覽單位得視情況於
        開館前發號碼牌,借閱人須排隊領取號碼牌對號入座。
  (二)離座逾一小時未歸者,本館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

七、資料複印
  (一)複印以本館資料為優先,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
        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不得將資料摺疊複印。

八、其他
  (一)進入館內須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不可有嬉戲追
        逐、隨地吐痰、吸菸、飲食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並將行動電
        話、呼叫器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
  (二)團體參觀者,請事先來函或電話預約;未經申請之機關或團體,
        如於館內進行非圖書館閱讀活動者,本館得予以制止。
  (三)本館各項設備,應妥善使用,如有毀損須負賠償責任。
  (四)閱覽期刊、報紙或觀賞視聽資料,請一次取一件;閱畢應歸還至
        指定位置或放回原位。
  (五)除自修室(區)外,各閱覽室(區)內不得占用座位閱讀非本館
        之圖書資料。
  (六)使用個人筆記型電腦以不影響他人閱讀為原則。除個人筆記型電
        腦外,其他私人電器用品,應自行攜帶電池,本館不提供電力使
        用。
  (七)寵物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館內,並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
        銷商品。
  (八)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書包及手提袋,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
        本館不負賠償之責。
  (九)翻拍資料或館舍攝影,請填寫相關申請表辦理。
  (十)遇緊急事件時,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十一)違反本規定時,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
          請其離館或暫停其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
          處理。

九、本規定經報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