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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並評估本市學校對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後續
    輔導成效,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
            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
            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四)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
          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
          學生者。
    (六)未違反當事雙方學生意願之性行為:指符合刑法二二七條之當
          事雙方學生一方未滿十六歲、另一方未滿十八歲;或雙方均未
          滿十六歲,且在未違反當事雙方學生的意願下發生之性行為。

三、解除列管條件,應符合下列三項
    (一)行為人已達三個月(含)以上未再發生相同行為問題。
    (二)相關輔導措施均已實施完成且經學校輔導人員認為無須持續列
          管者。
    (三)提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性平會)同意解
          除列管。

四、審查原則
    (一)學校應依據調查報告詳細填寫事件基本資料及具體教育輔導措
          施:
          1.學校應敘明當事人事件發生時的心理狀態與經過相關輔導措
            施後的心理狀態,以利評估教育輔導措施是否具有成效。
          2.心理輔導須註明次數、時數及輔導內容重點摘要,並考量案
            情輕重施予適當之輔導措施。
          3.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需載明課程名稱及實施時數。
          4.針對刑法二二七條之案件,學校應規劃實施完整之性教育或
            情感教育課程。
    (二)輔導措施實施完成至少三個月(含)以上,且行為人未再發生
          類此問題。
    (三)若調查完成後行為學生已畢業或轉學,仍需完成教育輔導措施
          ,並註記是否已通報轉入之學校。
    (四)嚴重個案轉出學校後,若無法瞭解後續學校之處理情形,應註
          記轉出之學校名稱或建立機制,以掌握個案之後續處遇。

五、學校作業程序
    (一)學校於發生校園性別事件後,依規定進行通報並於事件調查完
          竣後,逐案將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調查報告及學校性平會
          會議紀錄等資料上傳至「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
          事件回覆填報/ 統計管理系統」,並經本局國小教育科、中等
          教育科、特殊教育科、體育及衛生保健科(以下簡稱業管科)
          審核通過後,案件始完成調查同意結案。
    (二)由學校將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依案件性質逐案
          填列「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輔導
          成效檢視表」(以下簡稱檢視表,如附件),並依據本作業規
          定之解除列管條件針對事件當事人輔導成效進行自評。
    (三)每季由學校彙整檢視表及彙整表,於本局函文規定期限內,經
          相關人員核章後,以正本併同電子檔免備文逕送本局各業管科
          進行初評。
    (四)學校案件經本局各業管科初評後,即送主政科室(綜合企劃科
          )彙提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進行複評,審查小組成員由本局就臺北市政府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府性平會)委員及學校實務人員遴
          聘三至五人組成。
    (五)每季案件經審查小組複評後,由本局提報市府性平會備查,經
          決議持續列管並追蹤輔導之案件,學校須視解除列管條件、審
          查原則及審查意見再續提檢視表及彙整表,至經同意解除列管
          為止。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不受理或不屬實案件無須填報輔導成效檢視表,請學校自行列
          管及輔導。
    (二)學校填列檢視表前,應就案件性質分別填列甲表(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乙表(未違反當事雙方學生意願之性行
          為),「事件基本資料」由性平會執行秘書填寫,「輔導措施
          與結果」則由學校輔導人員填寫。
    (三)學校發生之案件為跨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當事
          人雙方之學校需分別填列檢視表,並由行為人所屬學校於「校
          安通報序號」欄位加註被害人所屬學校之通報序號,俾利本局
          進行併案審核。
    (四)學校處理跨校事件之當事人個案輔導時,得向當事人之另一方
          學校調閱輔導成效檢視表,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就當事人
          雙方之輔導措施及成效進行討論。

七、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由本局適時以公函並於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網
    站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