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並評估本市學校對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後續
輔導成效,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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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
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
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四)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
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
學生者。
(六)未違反當事雙方學生意願之性行為:指符合刑法二二七條之當
事雙方學生一方未滿十六歲、另一方未滿十八歲;或雙方均未
滿十六歲,且在未違反當事雙方學生的意願下發生之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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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除列管條件,應符合下列三項
(一)行為人已達三個月(含)以上未再發生相同行為問題。
(二)相關輔導措施均已實施完成且經學校輔導人員認為無須持續列
管者。
(三)提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性平會)同意解
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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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原則
(一)學校應依據調查報告詳細填寫事件基本資料及具體教育輔導措
施:
1.學校應敘明當事人事件發生時的心理狀態與經過相關輔導措
施後的心理狀態,以利評估教育輔導措施是否具有成效。
2.心理輔導須註明次數、時數及輔導內容重點摘要,並考量案
情輕重施予適當之輔導措施。
3.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需載明課程名稱及實施時數。
4.針對刑法二二七條之案件,學校應規劃實施完整之性教育或
情感教育課程。
(二)輔導措施實施完成至少三個月(含)以上,且行為人未再發生
類此問題。
(三)若調查完成後行為學生已畢業或轉學,仍需完成教育輔導措施
,並註記是否已通報轉入之學校。
(四)嚴重個案轉出學校後,若無法瞭解後續學校之處理情形,應註
記轉出之學校名稱或建立機制,以掌握個案之後續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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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作業程序
(一)學校於發生校園性別事件後,依規定進行通報並於事件調查完
竣後,逐案將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調查報告及學校性平會
會議紀錄等資料上傳至「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
事件回覆填報/ 統計管理系統」,並經本局國小教育科、中等
教育科、特殊教育科、體育及衛生保健科(以下簡稱業管科)
審核通過後,案件始完成調查同意結案。
(二)由學校將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依案件性質逐案
填列「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輔導
成效檢視表」(以下簡稱檢視表,如附件),並依據本作業規
定之解除列管條件針對事件當事人輔導成效進行自評。
(三)每季由學校彙整檢視表及彙整表,於本局函文規定期限內,經
相關人員核章後,以正本併同電子檔免備文逕送本局各業管科
進行初評。
(四)學校案件經本局各業管科初評後,即送主政科室(綜合企劃科
)彙提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進行複評,審查小組成員由本局就臺北市政府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府性平會)委員及學校實務人員遴
聘三至五人組成。
(五)每季案件經審查小組複評後,由本局提報市府性平會備查,經
決議持續列管並追蹤輔導之案件,學校須視解除列管條件、審
查原則及審查意見再續提檢視表及彙整表,至經同意解除列管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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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不受理或不屬實案件無須填報輔導成效檢視表,請學校自行列
管及輔導。
(二)學校填列檢視表前,應就案件性質分別填列甲表(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乙表(未違反當事雙方學生意願之性行
為),「事件基本資料」由性平會執行秘書填寫,「輔導措施
與結果」則由學校輔導人員填寫。
(三)學校發生之案件為跨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當事
人雙方之學校需分別填列檢視表,並由行為人所屬學校於「校
安通報序號」欄位加註被害人所屬學校之通報序號,俾利本局
進行併案審核。
(四)學校處理跨校事件之當事人個案輔導時,得向當事人之另一方
學校調閱輔導成效檢視表,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就當事人
雙方之輔導措施及成效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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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由本局適時以公函並於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網
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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