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
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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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及補助總經費依年度預算辦理,獎勵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補助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得保留總經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
二十,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特殊資格者,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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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寫申請文件並
上傳相關佐證資料,核章後函報本局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或上傳相關佐證資料者,駁回其申請。
跨學層辦學之學校,若屬同一法人,應併同一案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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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就下列項目依實際需求提出,惟屬購置設備
項目者,不得為消耗品:
(一)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之設施設備。
(二)提升校園網路與系統及資訊之設施設備。
(三)強化數位學習及教學儀器之設施設備。
(四)強化公文系統及行政e化設施設備。
(五)改善消防安全之設施設備。
(六)改善受重大天然災害影響之設施設備。
(七)改善學校教師教學及師資結構之研習進修。
(八)配合政策評估學校環境及建物與改善設施設備。
(九)其他經學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提出之項目。
前項第七款之支用額度不得逾獎勵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並應訂
定教師研習進修之獎勵計畫俾憑改善學校教師教學,該計畫應經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公告周知並確實執行,不得僅適用於少數人
或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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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本局委託辦理事項,依據受委託內容及其執行情形,經本局核備後
酌予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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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於學校完成申請程序後,由本局相關科室就補助經費進行初審,
續由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審查結果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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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經費申請案之審查項目為學校之建物設施管理情形、辦學成效及
特色、行政運作、配合本局重要政策推動之執行績效等,本局依最近
一次審查結果計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配經
費,審查及核配基準表詳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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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經費申請案之審查項目為學生數、班級數、教師數、合格專任教
師數占所有教師數之比率等,本局依最近一次審查結果計分,並依學
校總得分占各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配經費,審查及核配基準表詳如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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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勵及補助經費扣減之審查項目為重大違規事項、其他違規事項、辦
理不善事項等,就學校違規情節輕重,以學校當年度獎勵及補助款核
定總金額扣減之,審查及核配基準表詳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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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應依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額度,提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自籌配
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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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擬定購置計畫書(附件一),一式二
份,敘明購置項目及其規格說明,倘購置為工程項目應附報價單,
併同領據一份函報本局審核後辦理撥款作業。
前項購置計畫書應經校務會議或相關行政會議決議通過(主席須為
校長),其中行政會議應有相關領域或科別之教師代表參與,會議
紀錄及簽到表應併同報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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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校應於本局核定購置計畫書後,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
購作業。如於採購過程中有新增或修正購置項目或金額,與核定之
購置計畫書不同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局審核。
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均需於政府採購網
上公告。
學校違反前二項規定,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本局次年度得扣減學校
部分或全部之獎勵及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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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校完成獎勵及補助經費採購作業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
序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局辦理核銷,其中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應依各
採購項目逐案依序裝訂成一份:
(一)獎勵及補助經費核銷檢核表(附件二)。
(二)經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購置計畫書一份。
(三)經費分攤表一份(附件三)。
(四)購置項目之費用明細表一式三份(附件四)。
(五)財產增加單正本一式三份(附件五)。
(六)原始憑證登記表一份(附件六)。
(七)核銷單據或統一發票正本(配合會計憑證用紙,並於用途說
明欄註明該採購項目之經費來源)。
(八)金額達十五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公告及開決標紀錄資料。
(九)金額達十五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各家報價單、開標比價紀錄資
料(附件七)。
(十)採購項目金額超過十五萬元以上者應檢附驗收紀錄(附件八
);採購項目金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或雖低於一百五
十萬元以下,但發生逾期違約、增減價款者,應檢附結算驗
收證明書(附件九、十)。
(十一)採購項目金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應檢附學校於招
標及驗收時報局監督函及本局回函;倘使用臺灣銀行共同
供應契約,則應檢附下單紀錄、驗收時報局監督函及本局
回函。
(十二)合約書副本(應含購置設施設備之名稱、廠牌、規格、數
量、單價、總價等資料)。
第十款採購項目金額未達十五萬元者,相關採購及驗收資料留校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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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學校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為全新品,並應於其牢固處清楚烙印或黏貼
財產標示。
前項財產標示應包括經費來源、財產編號、財產名稱、設備價格、
購買日期、使用單位及使用年限。
學校購置設施設備之使用年限及第四點所稱消耗品之分類,除有特
殊情形外,應依該採購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頒訂之財物標準分類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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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獎勵補助經費執行及核銷程序,
並將經費執行情形(經費明細表及修正前、修正後之購置計畫書)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公告於學校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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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局得視情況將學校獎勵及補助經費執行情形,列入督學視導項目
;並得以書面審查或派員或委託學術機構、團體,赴學校訪視,瞭
解學校獎勵及補助經費執行情形。
前項訪視之項目包括設施設備採購程序、經費執行之會計核銷程序
、設施設備之使用效益及前次訪視之改善結果。
本局應於訪視結束後,彙總各訪視項目之意見表,通知受訪學校,
由學校就訪視意見表進行改善,得改善處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
善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或補助處分之一部或全部,並
命其返還已領取獎勵或補助經費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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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學校因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教育相關法規,經本局依法糾正或限期整
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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