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獎勵補助私立學校經費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
    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獎勵及補助總經費依年度預算辦理,獎勵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補助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得保留總經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
    二十,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特殊資格者,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

三、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寫申請文件並
    上傳相關佐證資料,核章後函報本局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或上傳相關佐證資料者,駁回其申請。
    跨學層辦學之學校,若屬同一法人,應併同一案提出申請。

四、學校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就下列項目依實際需求提出,惟屬購置設備
    項目者,不得為消耗品:
    (一)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之設施設備。
    (二)提升校園網路與系統及資訊之設施設備。
    (三)強化數位學習及教學儀器之設施設備。
    (四)強化公文系統及行政e化設施設備。
    (五)改善消防安全之設施設備。
    (六)改善受重大天然災害影響之設施設備。
    (七)改善學校教師教學及師資結構之研習進修。
    (八)配合政策評估學校環境及建物與改善設施設備。
    (九)其他經學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提出之項目。
    前項第七款之支用額度不得逾獎勵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並應訂
    定教師研習進修之獎勵計畫俾憑改善學校教師教學,該計畫應經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公告周知並確實執行,不得僅適用於少數人
    或特定對象。

五、受本局委託辦理事項,依據受委託內容及其執行情形,經本局核備後
    酌予獎勵或補助。

六、本局於學校完成申請程序後,由本局相關科室就補助經費進行初審,
    續由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審查結果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

七、獎勵經費申請案之審查項目為學校之建物設施管理情形、辦學成效及
    特色、行政運作、配合本局重要政策推動之執行績效等,本局依最近
    一次審查結果計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配經
    費,審查及核配基準表詳如附表一。

八、補助經費申請案之審查項目為學生數、班級數、教師數、合格專任教
    師數占所有教師數之比率等,本局依最近一次審查結果計分,並依學
    校總得分占各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配經費,審查及核配基準表詳如
    附表二。

九、獎勵及補助經費扣減之審查項目為重大違規事項、其他違規事項、辦
    理不善事項等,就學校違規情節輕重,以學校當年度獎勵及補助款核
    定總金額扣減之,審查及核配基準表詳如附表三。

十、學校應依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額度,提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自籌配
    合款。

十一、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擬定購置計畫書(附件一),一式二
      份,敘明購置項目及其規格說明,倘購置為工程項目應附報價單,
      併同領據一份函報本局審核後辦理撥款作業。
      前項購置計畫書應經校務會議或相關行政會議決議通過(主席須為
      校長),其中行政會議應有相關領域或科別之教師代表參與,會議
      紀錄及簽到表應併同報局備查。

十二、學校應於本局核定購置計畫書後,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
      購作業。如於採購過程中有新增或修正購置項目或金額,與核定之
      購置計畫書不同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局審核。
      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均需於政府採購網
      上公告。
      學校違反前二項規定,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本局次年度得扣減學校
      部分或全部之獎勵及補助經費。

十三、學校完成獎勵及補助經費採購作業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
      序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局辦理核銷,其中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應依各
      採購項目逐案依序裝訂成一份:
      (一)獎勵及補助經費核銷檢核表(附件二)。
      (二)經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購置計畫書一份。
      (三)經費分攤表一份(附件三)。
      (四)購置項目之費用明細表一式三份(附件四)。
      (五)財產增加單正本一式三份(附件五)。
      (六)原始憑證登記表一份(附件六)。
      (七)核銷單據或統一發票正本(配合會計憑證用紙,並於用途說
            明欄註明該採購項目之經費來源)。
      (八)金額達十五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公告及開決標紀錄資料。
      (九)金額達十五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各家報價單、開標比價紀錄資
            料(附件七)。
      (十)採購項目金額超過十五萬元以上者應檢附驗收紀錄(附件八
            );採購項目金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或雖低於一百五
            十萬元以下,但發生逾期違約、增減價款者,應檢附結算驗
            收證明書(附件九、十)。
      (十一)採購項目金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應檢附學校於招
              標及驗收時報局監督函及本局回函;倘使用臺灣銀行共同
              供應契約,則應檢附下單紀錄、驗收時報局監督函及本局
              回函。
      (十二)合約書副本(應含購置設施設備之名稱、廠牌、規格、數
              量、單價、總價等資料)。
      第十款採購項目金額未達十五萬元者,相關採購及驗收資料留校備
      查。

十四、學校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為全新品,並應於其牢固處清楚烙印或黏貼
      財產標示。
      前項財產標示應包括經費來源、財產編號、財產名稱、設備價格、
      購買日期、使用單位及使用年限。
      學校購置設施設備之使用年限及第四點所稱消耗品之分類,除有特
      殊情形外,應依該採購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頒訂之財物標準分類辦
      理。

十五、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獎勵補助經費執行及核銷程序,
      並將經費執行情形(經費明細表及修正前、修正後之購置計畫書)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公告於學校網站。

十六、本局得視情況將學校獎勵及補助經費執行情形,列入督學視導項目
      ;並得以書面審查或派員或委託學術機構、團體,赴學校訪視,瞭
      解學校獎勵及補助經費執行情形。
      前項訪視之項目包括設施設備採購程序、經費執行之會計核銷程序
      、設施設備之使用效益及前次訪視之改善結果。
      本局應於訪視結束後,彙總各訪視項目之意見表,通知受訪學校,
      由學校就訪視意見表進行改善,得改善處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
      善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或補助處分之一部或全部,並
      命其返還已領取獎勵或補助經費之一部或全部。

十七、學校因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教育相關法規,經本局依法糾正或限期整
      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