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申請獎勵或補助經費之日期、程序、應檢附文件資料、經費分配比 例、經費核撥及核銷、經費支用範圍及原則、審查項目之核配基準及成 效考核等,由教育局定之。
為辦理獎勵及補助經費之審查及核配,教育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結 果應以書面通知學校。 學校應依教育局通知期限及核定之經費額度,提出一定比例自籌配合款 之購置計畫,向教育局申請核撥經費;未依規定辦理者,廢止原核准之 處分。 前項自籌配合款之比例,由教育局定之。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