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辦理合作式國中技藝教育課程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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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參加開辦臺北市合作式技藝
    教育課程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高級中等學校及技職校院(
    以下簡稱開辦學校)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國中技藝教育課程以職業性向明確、有興趣學習技能之國中三年級學
    生為對象。

三、開班模式
    (一)開辦學校每學期開設一至四個職群為原則。
    (二)各職群上課主題,依教育部公告「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實施
          參考指引」所編列職群主題規劃。
    (三)各職群第一學期上課五十一節,第二學期上課四十二至四十五
          節(得內含參加技藝教育觀摩暨表揚活動)為原則,得依學期
          行事曆彈性調整上課週數。
    (四)學生每學期選修一至二個職群;國中辦理遴輔工作時,應輔導
          學生於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選修分別選修一職群或二職群;其
          選修相同職群者,應以加深加廣、實作課程為限。
    (五)每班招收人數以十二至三十名為原則。

四、遴輔學生與申辦程序
    (一)各國中應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五條實施遴輔工
          作,並參酌本局公告之合作式國中技藝教育課程開班一覽表,
          推薦適性學生選讀技藝教育課程。
    (二)各國中遴輔適性學生後,填造學生推薦名冊,於規定時間內連
          同電子檔逕送本局指定之國中技藝教育課程中心學校彙整。

五、分發原則
    (一)依據各國中遴輔適性學生選擇合作之開辦學校及職群,每位學
          生至少有三個選擇機會。
    (二)依據教育資源分配、行政區域、交通等作整體規劃之考量。
    (三)依據各開辦學校之師資、設備及教學空間可滿足需求之考量。

六、分發作業
    (一)中心學校依據各國中所報學生名冊之志願學校及職群辦理分發
          作業,分發結果依下列方式分別列冊作為公告之用:
          1.各開辦學校開辦職群別。
          2.各國中學生錄取情形。
    (二)不足十二人之職群,依前項名冊所列備取職群,依序辦理改分
          發作業。
    (三)分發作業結果,由中心學校陳報本局核備後公告之,並由本局
          函知各國中及開辦學校。

七、陳報計畫
    分發作業結果公告後,由開辦學校擬定技藝教育課程申請書(應包含
    開設職群、上課主題、節數及時段、師資、主要設備與數量、學生名
    冊等)並填具「國中技藝教育課程」經費概算表,於六月(或一月)
    底前陳報本局,本局核定開班與經費後函知各開辦學校。

八、辦理經費
    (一)本局補助各開辦合作式技藝教育課程經費,除隨班輔導教師鐘
          點費與遴輔費外,其餘經費以開班數核撥經費予開辦學校。
    (二)國中經費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生涯
          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規定辦理,其中隨班
          輔導教師減授課鐘點費依該班實際上課時數,核實支付;隨班
          輔導教師,如確有無授課得以減授之情事者,得改支領隨班輔
          導教師行政費,每月新臺幣一千元。
    (三)開班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應優先支用於實習材料費及設備維護
          費。

九、學期成績考查
    (一)實習技能佔總分百分之四十(含技能成效考查、技能測驗等)
          。
    (二)相關知識佔總分百分之三十(含日常考查、期中評量、期末評
          量)。
    (三)職業道德佔總分百分之三十(含工作勤惰、服務態度、安全、
          工具及設備保養等)。
    (四)學生缺課(含事、病、公假)節數達該學期上課節數的三分之
          一,即不核發修習職群證明書。

十、評鑑與獎勵
    (一)評鑑範圍: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實施成果等。
    (二)評鑑方式:學校自評、教育局訪評等。
    (三)評鑑績優學校列為將來開辦技藝教育學程之參考,承辦人員優
          予敘獎。

十一、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實施參考指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