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辦理合作式國中技藝教育課程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1143038228號函修 正第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職業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開班模式
    (一)開辦學校每學期開設一至四個職群為原則。
    (二)各職群上課主題,依教育部公告「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實施
          參考指引」所編列職群主題規劃。
    (三)各職群第一學期上課五十一節,第二學期上課四十二至四十五
          節(得內含參加技藝教育觀摩暨表揚活動)為原則,得依學期
          行事曆彈性調整上課週數。
    (四)學生每學期選修一至二個職群;國中辦理遴輔工作時,應輔導
          學生於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選修分別選修一職群或二職群;其
          選修相同職群者,應以加深加廣、實作課程為限。
    (五)每班招收人數以十二至三十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