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生校際學習及學分抵免或升級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二、學校辦理學生在學期間申請前往國外進修或學習課程事宜,應遵守下
    列各項規定:
  (一)依規定完成學生註冊手續。
  (二)核准出國修習課程以二次為限(寒暑假不在此限),每次以一學
        期為原則,總計不得超過二學期,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
  (三)學生具役男身分者,應依役男出境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學生前往國外進修或學習課程,經學校核准者,該學分得予以抵
        免。

三、學校辦理學生在學期間申請前往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修或學
    習課程事宜,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學校核准學生申請至其他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修或學習課程,
        應以本校未規劃開設之課程為原則。
  (二)學生經學校核准至他校上課時間(含至上課地點往返時間),學
        校得以公假登記前往,惟不得與校內所修習正式課程時間衝堂;
        但經得抵免修學分課程時間者除外。
  (三)學生前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修或學習課程,經學校核准者
        ,該學分得予以抵免。

四、學生申請辦理國外校際進修或學習課程學分抵免或升級,應自行檢具
    下列文件,於所屬學校規定期限內送教務處辦理:
  (一)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成績證明文件(含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時
        間)及中文譯本。
  (二)入出境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三)所屬學校規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五、學生申請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修或學習課程學分抵免,應自行檢
    具成績及出缺席證明文件正本,於所屬學校規定期限內送教務處辦理
    。

六、申請辦理所應檢具之文件不完備者,學校應通知學生限期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七、學校應成立學生校際學習及學分抵免與升級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
    員會)負責學生國內外進修或學習課程學分抵免及升級之審查及甄試
    作業,並研議訂定相關規定。

八、委員會由校長召集,置委員若干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各科教師
    代表組成。必要時,並應邀請家長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相關人員等參
    與。審查作業程序及所需表件等相關規定,由學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

九、學校審查課程學分、學習成就及教育訓練學分抵免或升級,應依以下
    原則辦理:
  (一)抵免科目以學分數相同者進行抵免,委員會應衡酌個別科目、上
        課時數、學習成就及教育訓練之名稱、內容與性質,審查學分抵
        免或升級事宜。
  (二)學校審查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學分抵免或升級,得採取甄試方式
        為之。
  (三)學生寒暑假進修或學習之課程學分,其成績、出缺席紀錄得列入
        次學期學業成績、德行評量辦理。
  (四)學生至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修或學習課程之學分抵免時
        ,直接採計開課學校評量成績。
  (五)以函授方式取得課程學分、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學分者,不得抵
        免。
  (六)未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可,國外學校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
        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學分,不得抵免。
  (七)學生經委員會審查後准予升級,學生畢業條件依高級中學學生成
        績考查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抵免學分之登記,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單內各學年成
    績欄,並註明抵免二字。

十一、國外學歷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含)規定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

十二、學校核准本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學生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
      偽造、變造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學校應予撤銷其學歷學分之
      抵免修;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