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臺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優
秀學生,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二項、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及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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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就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含國立)中
等學校(含進修學校、附設補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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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市各校就讀,未領有其他獎學金,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
請本獎學金。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業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
優秀。
(二)國民中學學生:學習領域評量成績至少五個領域成績在八十分
以上,二個領域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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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獎學金名額分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名額,按班級數計算,每班分配一名。
(二)國民中學名額,按班級數計算,每班分配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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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獎學金發給金額標準依本局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另案函知各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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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獎學金之申請,由各校審核後繕造獎學金印領清冊二份及領據(公
立學校免送)一份,報請本局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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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本獎學金,應依下列期限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十日起至三月二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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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表件格式,由本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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