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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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制定依據

1. 私立學校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現行法規)
  各級政府所設之獎學金、助學金,其獎、助對象應包括私立學校學生。
2.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
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
3.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國民中學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設置獎、助學金,其經費除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雜費,於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免收;於私立國
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教學、訓輔業務、人事(教職員含薪資、福利、退
休撫卹等)、行政管理、基本設備使用及校舍修建等所需費用為計算基準
。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
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下列費用:
一、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
二、前款以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收支辦法
    規定得收取之費用。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規定,係
    屬地方政府權責,為增進學校行政效能,以提升學生權益及福祉,爰
    修正第三項,將代收代辦費之範圍予以調整,增列第二款有關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收支辦法規定得收取之費用,
    亦屬代收代辦費之範疇,並酌作文字修正。